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犬。可爱、忠诚的狗狗们不仅能够看家护院,还能给“铲屎官”们带来欢声笑语。然而,因宠物引发的纠纷屡屡走进大众视野,宠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重复上演?近日,记者为大家整理了渝北区法院近期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从案例中寻找依法文明养犬的方式吧。
案例一
大犬冲向小犬 小犬主人躲闪不慎摔伤
“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担责
2024年某日,魏某牵着小狗在某小区看房,当行至戴某房屋附近时,戴某饲养的金毛狗从房屋花园内跑出,冲向魏某牵着的小狗。魏某见势抱起小狗进行躲闪,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左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受伤后,魏某工作由同事代班。后魏某提起诉讼,请求戴某赔偿各项损失。
戴某认为,其饲养的金毛狗并未与魏某进行直接接触,魏某摔伤并非金毛狗所致,不应承担责任。
渝北区法院审理表示,饲养犬只的危险性并不仅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在特定情况下为躲避危险而造成相应身体损害也属危险之一。本案中,戴某未对其饲养的金毛狗采取合理管控措施,导致其跑出花园冲向魏某的小狗,魏某的损害与戴某饲养的金毛狗冲撞存在因果关系。戴某不能证明被侵权人魏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戴某赔偿魏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1万余元。
案例二
小区内“踩狗屎”滑倒受伤
受害人、饲养人各负其责
2023年某日,况某带自家小狗外出时,小狗在小区公共人行道某处停留排泄。几分钟后,田某步行途经此处,未注意观察地面,不慎踩到犬只粪便滑倒受伤,造成髌骨骨折。田某提起诉讼,请求况某、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其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事发前2小时对涉案道路进行了清扫,事后也尽到了施救、协助调查的义务,且其长期以来对“文明养宠”进行了宣传提示,不应担责。
渝北区法院审理表示,况某出门遛狗未及时清理小狗的排泄物,导致原告踩上粪便滑倒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白天行走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导致踩上小狗粪便滑倒受伤,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物业公司虽然有义务清理公共区域的动物粪便,但本案中物业公司事发前已定时清扫,小狗排泄粪便与田某受伤之间不足四分钟,时间较短,不能要求物业每时每刻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故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田某与况某之间的责任比例按7:3划分为宜。最终判决,况某赔偿田某医疗费、鉴定费等1.6万余元。
案例三
犬只“互殴” 未牵绳未佩戴嘴套的代价
饲养人来买单
2023年某日,任某带着饲养的中华田园犬“小白”在某公园内遇到孙某带着名为“加多宝”的边境牧羊犬。二狗均无牵绳亦未佩戴嘴套,后二狗发生打架,“加多宝”将“小白”腹部咬伤。任某将“小白”送往重庆市某动物医院进行腹膜撕裂手术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113.5元,随后,任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渝北区法院审理表示,任某、孙某作为犬只饲养管理人,在遛狗过程中,应当对其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以防止犬只侵害他人,同时亦应避免犬只遭受外界的侵害。本案事发时,双方犬只均未拴绳亦未佩戴嘴套,孙某饲养的“加多宝”将任某饲养的“小白”咬伤,双方均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均存在过错,故对任某医治“小白”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孙某赔偿原告任某2056.75元。
在此,法官表示,养犬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生活与人身、财产安全,这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公民公德的体现。
文明养犬注意事项
养犬人应当依照规定,不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自爱犬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人应当对爱犬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保障爱犬和家人的健康。
遛狗时应给爱犬系犬绳或戴嘴套,确保其与行人的安全距离。随身备好塑料袋,及时清理爱犬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做好基本训练,避免其在夜间犬吠扰民。上下电梯礼让行人,小犬怀抱,大犬拉紧犬绳,必要时走安全通道。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对爱犬采取绝育措施。
饲养犬只是一种责任,不得随意丢弃。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