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中国知网、读秀学术搜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可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词最早出现于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9月24日联合印发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由公安部牵头、国家禁毒办参与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属于禁毒学概念。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含义是什么?
其实质含义见《办法》第二条规定,即“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其包括三个定义要素:非药品性、成瘾性(或成瘾潜力)、易滥用性。其形式含义是指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管理的物质。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毒品有怎样的关系?
首先,两者同属禁毒学的概念。其次,前者是后者的子范畴,法律意义上毒品概念的范畴包含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新精神活性物质有何联系和区别?
两者同属禁毒学的概念,但含义不同。在法律意义上,前者强调的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的“非药用类”,其所属物质均已列管;后者强调的是精神活性物质中的“新物质”,其所属物质可能未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