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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18-007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日期 ]
2018-08-21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575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8-08-21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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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恩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交通违章短信告知程序的建议》(第0575号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及时告知违章信息的建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需经过筛选、比对、录入、审核等环节,需要占用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中明确:“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该时限由公安部规定,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无权变更。目前,在我市一些重点路段,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开展了机动车违法行为即时短信提示告知试点工作,针对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即时发送短信告知车辆所有人立即驶离该路段。并将向公安部建议,合理修改录入系统和告知时限,即保证民警有足够时间开展审核录入工作,又能尽早告知驾驶人。
    二、关于完善短信告知内容的建议
    目前,我市已开通交管12123平台手机APP、微信、支付宝、重庆交通管理信息网等多种供驾驶人查询交通违法行为的渠道,方便驾驶人便捷查询车辆具体违法行为、违法地点、违法图片等信息。下步,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
    三、关于登记车辆预留多个手机号码的建议
    当前使用的交通管理应用系统由公安部统一管理,机动车所有人联系电话栏只能录入一个手机号码。我们已向公安部汇报,建议在系统中增加机动车所有人手机号码录入的数量,便于及时告知当事人。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总队长信箱(cqjgzdzxx@126.com)和公开电话(63753343)反映。此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公安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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