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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18-008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日期 ]
2018-08-21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255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8-08-21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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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重庆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的建议》(第0255号提案)收悉。经会同重庆保监局、市经信委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问题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市经信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渝经信〔2013〕58号),规定纳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办理登记。目前,我市已公告备案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82家、电动自行车产品422个。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局专门制定《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渝公发〔2013〕115号),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属性界定问题。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题向市委政法委汇报请示,协调公、检、法共同研究电动车属性界定和管理问题。二是进一步厘清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属机动车的,一律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处理。三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电动车交通违法处罚裁量基准。针对电动车超速、超员、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细化并适当提高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车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进一步加强快递配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加强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视频会精神,围绕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秩序整治力度、加强源头管控“五个方面”,探索和研究建立快递配送行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二、关于完善电动车保险制度的问题
    一是在配送员人身保障方面,我市各保险公司在售的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基本能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保障需求;二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方面,配送员驾驶的非机动车目前不能作为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对配送员驾驶的合法机动车辆,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进行风险覆盖;三是重庆保监局将积极督促辖区保险公司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努力使其成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
    三、关于强化联动执法的建议
    一是强化销售环节的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中“市工商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市场准入关”的规定,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逐一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编码及其他标志。对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法进行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经营资格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二是强化跨省号牌非机动车的协同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悬挂其他省(区、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驶入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内道路”规定。当前,我市悬挂外地号牌的超标电动车数量较少,同时在个案中可通过函询的方式对号牌的真伪进行核实。
    四、关于推进电动车管理立法的建议。
    针对当前电动车管理缺乏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统一规范的问题,积极向公安部汇报和提出建议,推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为契机,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电动车管理。在当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的情况下,启动《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增加关于电动车管理的专章规定,从地方立法层面解决电动车管理难题。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总队长信箱(cqjgzdzxx@126.com)和公开电话(63753343)反映。此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公安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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