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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17-008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7-09-04
[ 发布日期 ]
2017-09-04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14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7-09-04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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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派出所购买法律服务引入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建议》(第0514号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频发,且易诱发“民转刑”案件和个人极端案事件。2016年全市接报110警情中,社会矛盾纠纷类约占35%,基层派出所每天约有1/3的精力是在调处矛盾纠纷,使原本紧张的警力更加捉襟见肘。因此,需要充分调动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提高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率及群众满意度,切实将矛盾纠纷发现、控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当前,我市分别在渝北、璧山开展了“律师驻所调解”和“人民调解员驻所调解”试点,通过规范“驻所调解室”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考核,统一门牌标识、上墙制度、工作台账、徽章标志,实行年费分级包干(即根据公安派出所日均接处警量,对应一定的工作年费,由区县级财政保障)或以案定补(根据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结案数量确定工资补助,专职调解员的工资和联调工作的运行经费由各乡镇(街道)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方式,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工作开展以来,渝北区已将试点派出所增至9个,驻所律师调解结案率为96.1%,其中治安案件、民事纠纷结案率分别为98.8%、95.1%;璧山区将人民调解驻所全面推广到全区15个派出所,各联调室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群众满意度达95%以上,有效提升了调解公信力、矛盾纠纷化解率和群众满意度。
下一步,市公安局将紧紧依靠市综治部门,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鼓励各地根据矛盾纠纷状况、警力数量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行“驻所调解”工作。
此复函已经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王廷彦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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