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发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和加强对电动摩托车安全监管的建议》(第0599号建议)收悉。经会同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市经信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渝经信〔2013〕58号),规定纳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办理登记。目前,我市已公告备案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82家、电动自行车产品422个。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局专门制定《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渝公发〔2013〕115号),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
一是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属性界定问题。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题向市委政法委汇报请示,协调公、检、法共同研究电动车属性界定和管理问题。
二是进一步厘清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属机动车的,一律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电动车交通违法处罚裁量基准。针对电动车超速、超员、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细化并适当提高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车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进一步加强快递配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加强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视频会精神,围绕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秩序整治力度、加强源头管控“五个方面”,探索和研究建立快递配送行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五是进一步推进电动车管理立法工作。针对当前电动车管理缺乏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统一规范的问题,积极向公安部汇报和提出建议,推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为契机,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电动车管理。在当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的情况下,启动《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增加关于电动车管理的专章规定,从地方立法层面解决电动车管理难题。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总队长信箱(cqjgzdzxx@126.com)和公开电话(63753343)反映。此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公安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