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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18-008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886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8-07-30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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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晏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报废消防器材管理的建议》(第0886号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 95-2015)第7.6条的规定,灭火器维修企业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采取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进行清除处理,并对灭火剂和其他固体废物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处置。目前,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市已有7家企业具有相应资质,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相关企业基本信息已在重庆消防网上发布。
    下一步,市公安局将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申报符合条件的灭火器维修企业,依法颁发相应资质,并及时将企业基本信息发布在重庆消防网站。同时,市公安局将加强对灭火器维修企业执业行为的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抽查,规范灭火器报废处置程序,及时查处违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此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公安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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