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要闻 警务公开 政务服务 警民互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18-008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8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8-07-30 来源:市公安局
字号:
分享:

廖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火灾隐患整改基金的建议》(第0588号建议)收悉。经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传统和非传统致灾因素叠加放大,城市安全运行进入风险上升期,消防工作面临严峻的压力和挑战。但由于隐患单位经营情况不同,导致部分经营困难的隐患单位缺乏整改资金,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火灾隐患整改基金的建议非常好,是破解当前火灾隐患整改难题的有效方式,也得到了有关单位的肯定和支持,但具体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是城市建设配套费是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商贸设施建设及卫生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的专项资金,必须专项使用。加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大,因此无法从配套费中提取火灾隐患整改基金。
    二是物业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分户到账),由业主共同决策使用,不适合从中提取火灾隐患整改基金。但在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如涉及业主出资责任,可由公安消防部门确认,出具相关证明后,紧急动用物业维修资金。
    三是直接向建设单位征收火灾隐患整改基金缺少法律依据,目前还无法实现。但我们将合理借鉴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等模式,进一步研究火灾隐患整改基金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是社会捐赠来源无法保证,加之尚无成熟的基金管理制度和管理单位,对社会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验收等程序都无章可循,接受社会捐赠筹集火灾隐患整改基金的方式还需要政策支撑。
    五是财政资金要负担公共消防建设经费,部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可由财政资金落实整改,但对经营性单位场所,其火灾隐患整改费用应由其本单位场所承担。
    因此,对您提出的从五个方面筹集火灾隐患整改基金的建议,我局将继续努力,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并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基金成功设立。
    此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