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150号建议)收悉。经会同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诚如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目前国家和全国各地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仍然存在法律层面的监管空白。对此,我局先后多次向公安部汇报和提出有关建议,推动以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契机,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电动车管理。在当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的情况下,我局紧密结合重庆电动车管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推动地方立法工作。
一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推动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从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四个方面入手,切实规范和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同时,公安机关专门制定《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渝公发〔2013〕115号),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是先后向市委政法委报送《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请示》、《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报告》,呈请市委政法委召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研究电动车属性界定和管理问题,从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通行秩序治理等执法层面进行规范。
三是针对当前电动车管理缺乏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统一规范的问题,积极向公安部汇报和提出建议,推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为契机,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电动车管理。在当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的情况下,启动《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增加关于电动车管理的专章规定,从地方立法层面解决电动车管理难题。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总队长信箱(cqjgzdzxx@126.com)和公开电话(63753343)反映。此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公安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