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沛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建议》(第0380号建议)收悉。经与市通信管理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出台情况
针对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过程中存在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问题,我局积极向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反映。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我市相关工作情况
(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市公安局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专项行动,持续深挖打击此类犯罪,坚持上下游犯罪链条一起打,坚决捣毁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司和个人,坚决摧毁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团伙组织体系。
(二)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市公安局联合市通管局、市委网信办等24家联席会成员单位制定了《防范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联动工作机制》,从任务目标、协调联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整体技防水平、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加强案件侦办工作、依法严惩相关犯罪、联合开展宣传工作八个方面明确了各单位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职责。市公安局与市通管局签署打击网络犯罪和保护通信设施战略合作协议,联合部署了警通联合打击整治通信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三)持续开展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持续开展“进商圈、进社区、进企业、进媒体、进校园”五进宣传活动,联合市通管局开展重庆市“2018年打击整治通信网络违法犯罪暨5.17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主题宣传周”活动;联合媒体摄制视频短片,以案释法;会同重庆银联分公司制作宣传手册;策动基础运营商向潜在受害群众点对点发送防范提示短信,编撰防骗公益短信,向全市手机用户免费发送提醒信息。
三、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定罪量刑认定标准较高
为避免打击面过大,部分检法机关将“情节特别严重”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的基准。《解释》第5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是在第一款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对数量数额标准进行翻十倍的计量并加入了“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标准。
(二)个人信息认定标准较高
一是对个人信息认定标准较高。部分检法机关认为公民个人信息需有完整性,必须完整包含姓名、电话、居民身份证、住址等要素,但常见的营销骚扰电话,对方获取的不是要素完整的信息。二是对财产信息认定标准较高。部分检法机关只将银行存款认为是财产信息,而车辆和房产等信息不认为是《解释》中规定的财产信息。
(三)“非法获取”认定要求较高
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和低风险性使其成为罪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首选方式,网络交易的瞬时性、超空间性、关联信息的放射性导致了获取手段非法性的取证困难。因为对非法持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还没有立法规定,所以对持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但公安机关难以证明其是非法获取的,难以对其打击处理。
四、下步工作思路
我局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工作。
(一)加强沟通协调
一是建议相关部门在市级以上层面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流动的网络监管,落实对非法持有、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整治,完善对公民信息违法犯罪的查处标准,加大查处力度。二是沟通协调检法机关出台全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统一证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二)加大打击力度
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加强线索搜集和研判,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针对性更强的措施。市公安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三)加强警通合作
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深化沟通交流和数据共享,整合各自技术手段,健全会商研判机制,全面提升诈骗检测防范、综合分析和预警处置能力,加强行业监督执法,加强“一案双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线上和线下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有针对地宣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新特点、新手段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防骗能力。
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联 系 人:艾潜佚
联系电话:18983716566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室,南川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