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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67K/2019-003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8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19-08-19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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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8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朱小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危险驾驶案件血液检测操作的建议》(第0482号建议)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查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在预防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营造抵制酒驾醉驾社会氛围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使用含有酒精成份的消毒液擦拭皮肤提取血样、使用非抗凝类试管保存血样等问题逐渐凸显,致使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被采信,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诉或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规范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程序、精细案件证据管理、消除办案薄弱环节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应然性。
一是强化办案程序指导。2015年9月10日,我局下发《重庆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公发〔2015〕144号),对办理酒驾醉驾案件中的呼气、抽血、送检、鉴定等环节作了细化与规范,明确办案民警在医疗机构提取涉嫌醉驾机动车驾驶员血样时应当向医护人员送达《提取血样告知书》,告知医护人员应当使用不含酒精成份消毒液进行皮肤消毒、使用一次性抗凝管存储样本、提取两份血样且每份血样不得少于3ml等内容,血样提取并使用物证袋按照“一管一袋“的要求封装完毕后,由办案民警、被抽血人员、医护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封装物证袋上签字确认,确保血样提取不被调换与污染。
二是强化司法协调沟通。在持续深入办理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当中,我局不断调研收集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难题,充分借助每年定期召开的公检法联席会议的契机,积极向检法机关作出反馈,共同协商予以解决。2011年至2018年,我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综述共三份,均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书面规范。其中,2018年三家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渝检会〔2018〕15号)对消毒液、抗凝管使用等方面再次作出规范,明确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进行皮肤消毒、使用非抗凝类试管存储血液取得的样本不符证据规格。
三是强化执法办案监督。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各单位法制部门每月定期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及发现执法当中存在的问题,记入责任领导及民警的执法档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办案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公安机关干部任用、执法民警晋职晋级、执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标准。在对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办理考评监督方面,是否使用含有酒精消毒液进行皮肤消毒、是否使用抗凝类试管存储血液样本属于重点监督考核内容,在2018年抽查考核的492件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中,对医务人员提醒告知不到位、不注意通过音视频记录等方式固定告知流程、过于依赖医务人员致使未检查核实消毒液的具体成分、实际使用的消毒液与登记表记载的不一致、未对抽血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问题较为突出,目前均对考评监督存在问题的单位纳入考核并予全市通报。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总队长信箱(cqjgzdzxx@126.com)和公开电话(63753343)反映。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公安局
 2019年3月29

 
联 系 人:蔡华东、刘宏永
联系电话:18580000439、13640515256
邮政编码:400054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忠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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