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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2-002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7-11
[ 发布日期 ]
2022-07-11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6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2-07-11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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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人行道停车处罚纳入交警处罚系统的建议》(第0366号建议)收悉。经与市城市管理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市人行道及其停车泊位的施划、审批、收费等行政事项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据此,城市管理部门对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符合上位法规规定,符合行政法谁管理谁处罚的法理要求,及行政处罚主体合法的执法要求。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占用人行道停放或临时停放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虽具备行政处罚权,但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立法原则,及《行政处罚法》有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来看,公安交管部门查处车辆在道路上违法停车的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减少交通事故,而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违法行为并不会对车行道路通行秩序和交通事故产生直接影响,更多的是对城市道路设施造成损害。

因此,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行使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权,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相对集中的原则,也可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由不同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而产生的行政复议、诉讼风险。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加强对违法占用人行道和车行道停车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科学高效的执法措施,进一步规范车辆停车秩序,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健康运行提供更大助力。

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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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卿艺

联系电话:63753160

邮政编码:4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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