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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2-0030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2-07-11 [ 体裁分类 ]政协提案办理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116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甘伟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专项整治和常态化清理僵尸车的建议》(第1167号提案)收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随之而来被人们随意淘汰的机动车数量也呈明显上升趋势,越来越多满身灰尘、破烂不堪、无人问津的车辆被随意的丢弃在街头,市民形象的称为僵尸车,这一问题成为超大、特大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难题。经摸排分析,绝大部分僵尸车是接近报废的机动车,没有维修价值且报废残值低。少部分僵尸车是个别车主去世、出国或者犯罪入狱,导致车辆停在路边没人理会,长期无人管理;或是涉及盗抢、走私、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无法脱手或进行正常处理,被遗弃在居民小区、修理厂、桥梁涵洞等周边区域,久而久之变成了僵尸车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提升行动和城市综合管理提升行动部署要求,我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部门共治共管机制

我局积极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协作机制,先后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与公安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关于联合开展僵尸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周边违法停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密切联系、互补互促、运转顺畅的联合协作的僵尸车清理整治机制,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重点排查、建档(疑似僵尸车的一车一档建立台账)、落实集中停放场地,公安机关重点核查比对、依法拖移、分类处置的定期联合排查处置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2021年以来,全市累计联合清理移送僵尸车”3504台次。

二、细化清理处置流程

一是明确僵尸车认定。僵尸车系俗称,法律上并无准确定义,一般将满身灰尘、破烂不堪、无人问津、长期占用道路、人行道乱停的机动车(含无牌无证机动车和两轮、三轮摩托车),或长时间占路、占道停放,无法找到车主或经联系后仍不驶离的车辆统称为僵尸车

二是明确治理范围。重点治理区域为各区县建成区内所有道路(含两侧人行道),特别是未通车的道路、断头路和居民小区、背街小巷、旧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厂、桥梁涵洞、建筑工地等。

三是细化处置流程。经过近几年的持续治理,与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形成了联合执法、共享信息、依法实施分类处置的有效处置可行办法。对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拖移扣留车辆,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安排拖移僵尸车集中停放场地;拖移车辆时,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并做好登记,加强执法透明公正度。同时,及时通知所查车辆车主,进行分类处置。

四是依法分类处置。对拼装、报废车辆的处置,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对盗抢等涉案车辆的处置,通过查询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发现车辆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对涉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的处置,通过查询比对车辆信息系统,能够确认为假套牌、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等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在处理时一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相应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对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处置。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街镇、社区为单位,深入开展社区宣传,广泛宣传僵尸车的社会危害和集中清理僵尸车的有关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处理措施和相应法律依据等,引导群众规范停放和自主清理,争取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同时,依托主流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曝光僵尸车违法行为,切实营造僵尸车专项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

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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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422

人:黄程远

联系电话:63753051

邮政编码:4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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