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要闻 警务公开 政务服务 警民互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3-005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67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3-08-22 来源:市公安局
字号:
分享:

郑和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建议》(第066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公安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不断健全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路面执法管控力度。从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源头管控入手,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

20194月,国家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同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20197月,市公安局出台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要求我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建立健全了我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同时,出台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措施,为2019415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为期3年过渡期,发放临时信息牌,允许其在过渡期内可以上路行驶。截至目前,全市共清理登记电动自行车110万余辆。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路面执法管控

坚持严格电动自行车路面执法管控,严查电动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未登记领取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专门设定,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等违法行为的罚则。2022年,我市公安交管部门累计查纠处理驾驶电动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8.4万余起,有力惩治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行车秩序。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守法出行宣传

围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守法出行、安全出行,制发宣传资料、警示片,建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学习劝导点156个,发布《酒驾骑行摔倒,赖前车急刹》等电动自行车典型事故案例20余条次,开展宣传50余条次,联合重庆法治报交通安全周刊集中曝光电动自行车典型违法案例30余个;在售卖摩托车、电动车的商铺进行全覆盖宣传,张贴不加伞、不乱停、不扰民”“守法出行、平安回家等随车贴5万余张,营造浓厚氛围。与美团等外卖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定期抄告骑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督促企业加强对骑手的内部管理考核,通过企业外卖APP骑手端向所有骑手推送宣传视频和温馨提示,点对点精准宣传教育。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源头管控

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市场监管打击侵权伪劣违法犯罪的意见》,从日常联络、信息互联互通、执法协作、案件互移、情报共享、绿色检鉴通道、问题会商、联合督办、联合培训等十个方面强化协作,共同打击包括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瓶等一系列涉假涉伪犯罪。积极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源头检查,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违法行为。

五、延期实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禁行措施

针对当前我市大量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仍具有使用价值,加之使用群体多为农民工、快递、外卖等低收入人群,短期内难以实现自然淘汰,如在过渡期结束后禁止上路行驶,容易导致低收入使用群体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市公安局参照天津、陕西等省市管理模式,对我市已取得临时信息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延长3年过渡期至20251014到期,在兼顾管理、民生、稳定的前提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精准实施消化存量、控住增量

下一步,市公安局将会同相关市级部门,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公安局

202346

人:崔博

联系电话:023—63753160

邮政编码:63007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