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同意公开
渝公函〔2024〕27号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00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马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汽车租赁车辆行业相关政策支持的建议》(第0600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便捷汽车租赁行业处理交通违法方面
为便利承租驾驶人和租赁企业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2019年11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推出了租赁汽车租赁期间违法行为便捷处理工作举措。对于汽车租赁期间产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经租赁企业向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汽车租赁合同后,支持承租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网站和手机APP自助查询、处理、缴纳相应罚款,免去多地奔波;对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记录转移到承租驾驶人名下,减轻租赁企业运营负担。
二、租赁车交通违法处理人数限制方面
按照公安部《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须由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为预防和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对“同一辆机动车有三名及以上非车主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同一名驾驶人处理三辆及以上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形设置预警提示,要求处理民警对上述情形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未发现存在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因此,对于租赁汽车交通违法处理未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8日
联 系 人:董连春
联系电话:023—63753231
邮政编码:400054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渝北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