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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4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 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2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4-05-24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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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公开

渝公函〔2024〕66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

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2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重庆高端摩托车产业发展的建议》(第0217号)收悉。经与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国内禁限摩的大中城市允许高端摩托车行驶”的建议。摩托车作为便利性的城市交通工具,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特点,比一般机动车更便捷、更灵活,因其特殊构造,其稳定性、安全性相对较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远高于其他机动车。为此,国内部分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等方式,禁止或限制摩托车通行。目前,我市除高速公路、内环快速路外,城市道路、普通公路未对摩托车采取禁行措施。针对您提出协调取消大中城市高端摩托车禁限行的建议,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已向公安部交管局报告,建议其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立足实际,优化摩托车禁限行管理。

二、关于“延长高端摩托车报废年限”的建议。按照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以及第五条第二款“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之规定,我市对摩托车使用年限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最长使用年限执行。2021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但修订后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尚未发布实施,也未选取有关省市进行试点。待修订后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布实施后,我局将严格贯彻执行。

    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2日

联 系 人:倪作勋

联系电话:023—63753538

邮政编码:400039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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