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同意公开
渝公函〔2026〕40号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59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召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非营运私家车年审制度的建议》(第0759号)收悉。经研究办理,关于“推动上下位法律衔接,厘清法律冲突,筑牢法治根基”“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建立全周期智能监管体系”“强化车主主体责任与信用约束,以保养代替年审”等事项,因属国家事权暂不具备解决条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上下位法律衔接,厘清法律冲突事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不同的法律性质,前者是检验机构对车辆实施的检验行为,后者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十三条,仅针对检验机构的车辆检验行为设立禁止性附加条件,未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设置禁止性前置要求。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将交通违法处理完毕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审查内容并不与上位法冲突,而是对上位法未规定事项的补充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的规定,地方无权调整、取消国家部门规章明确设立的法定制度,因此该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
二、关于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建立全周期智能监管体系事项
一是“建立分类监管制、取消非营运车辆年检制度”建议,需要调整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该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明确确立的全国统一强制管理制度,属于国家法律设定的行政管理基本制度,其制定、修改、废止权限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无立法和行政权限对该制度进行调整、取消。
二是“建立车辆健康档案,实现全链条数据共享,为监管提供数据支撑”的建议,存在明确法定障碍。①动态监管中的全链条数据包含有车辆识别代码、维修记录、检验记录、行驶轨迹、车主身份信息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受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其中行驶轨迹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跨部门全链条共享无明确法律授权,不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②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规定,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共享,需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现有规定未授权地方设立此类全链条数据共享机制。③现行机动车检验监管已有全国统一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形成了闭环可控的监管体系,地方无权另行设立全周期智能监管体系。
三、关于强化车主主体责任与信用约束,以保养代替年审事项
一是关于“以保养替代年审”的建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确立的全国统一强制性管理制度,车辆保养属于市场经营性服务,二者在法律性质、实施主体、技术标准、法律效力上存在本质区别,无法替代。二是关于“信用评价和加重处罚挂钩检验”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及国家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措施设定必须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该建议缺乏法定授权,地方无权自行设立相关机制。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此答复函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附件:办理及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0日
联 系 人:何映江
联系电话:023—63753539
邮政编码:40003
抄送:万州区人大常委会。
附件
办理及承诺事项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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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
完成时间 |
责任单位 |
经办处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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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事 项 |
1 |
推动上下位法律衔接,厘清法律冲突,筑牢法治根基 |
常态推进 |
市公安局 |
交管总队何映江 023—6375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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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建立全周期智能监管体系 |
常态推进 |
市公安局 |
交管总队何映江 023—637535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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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强化车主主体责任与信用约束,以保养代替年审 |
常态推进 |
市公安局 |
交管总队何映江 023—637535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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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事 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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