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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30


现将《重庆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的通知》(公通字〔201924号)要求,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广东等省市制定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范。

二、主要内容及举措

   《重庆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主要明确了公章刻制业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申请流程和告知承诺取得许可后的核验。

   (一)公章刻制业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签署《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书面承诺在承诺期限内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二)采取告知承诺申请流程。申请人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和《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也可在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并当场签署)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无误后当场发放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告知承诺取得许可后的核验。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场所现场核查与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相符。如申请材料与实地核查不相符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三、申请人注意的事项

   (一)公章的定义。根据公安部相关文件,公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名称章,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业务专用章。

   (二)告知承诺期限释义。参照《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承诺期设定为60个自然日。

   (三)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许可后的经营。申请人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暂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不得从事公章刻制业务,但可以开展非公章刻制业务。

   (四)承诺期限届满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处理。申请人在承诺期限(60日)届满后仍不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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