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银保监局在对原《关于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通知》(渝公发〔201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的基础上,
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是从何时开始施行的?
根据公安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要求,重庆市公安局、原重庆保监局联合印发了《通知》,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三、费率浮动关联机动车还是驾驶人?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适用“从车原则”,关联载体为机动车,即当年涉及该机动车的所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年上浮交强险费率时都应关联计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以及机动车在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之后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情况的,不影响所涉机动车次年投保时上浮交强险费率。
四、费率浮动的统计时段怎样的?
本制度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统计时段为保险年度,即涉及机动车交强险当年生效日期至次年失效日期为一个保险年度。
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费率浮动?
每发生一次饮酒驾驶违法行为,所涉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所涉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机动车当年因饮酒、醉酒违法行为联系上浮的所有费率以累加方式计算,累计上浮费率不得超过60%。
六、酒后驾驶费率浮动是否与其他费率系数同时适用?
饮酒、醉酒费率浮动系数与道路交通事故费率系数同时适用,累加计算。当年未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因驾驶人饮酒、醉酒导致该机动车费率上浮时,不影响该车辆因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享有的优惠费率。交强险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为: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
七、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怎样确认?
上浮交强险费率的酒后违法驾驶行为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确认,包括以下范围:一是公安交巡警在履行公务时发现的酒后驾驶行为。二是保险公司在报案现场发现可能存在酒后驾驶行为,向公安交巡警报告,经交巡警核实的。三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其他酒后违法驾驶行为。
八、费率浮动如何告知当事人?
公安交巡警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并提供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查询。
保险公司受理机动车投保时,应告知投保人上一保险年度涉及投保车辆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和费率上浮标准,经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承保。
九、当事人对费率浮动有异议怎么办?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导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异议处理制度。投保人对涉及投保车辆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浮动异议处理单》,并协助其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有误且出具书面证明,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更正后的信息核算投保费用,如已收取的保费超出核算费用,超出部分应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