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主要内容及举措
《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共34条,包括“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安服务公司” 和“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原行政许可”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原行政许可、注销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工作规范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条件,申办程序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规定。
三、申请人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限。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核查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1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复查。按照“放管服”改革等要求,审批时限,由30日缩短至20日,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率。
(二)申请程序。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核查,并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并作出决定。
(三)审查结果。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