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1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3号)的规定,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市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保障维护管理资金。
二、出台背景
由于现状政策只提出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市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要求,没有明确市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上的职责限界和设施范围,在职责不清、限界模糊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多头管理或管理真空的现象。
三、目的意义
为了强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明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职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明确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交通安全设施的具体项目、范围和经费保障。
五、关键词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