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2007年11月14日通过,并于2008年3月1日施行,2012年2月8日修订。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分区管理制度
我市行政区划内全域纳入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目前,重点管理区主要是城市建成区,一般管理区主要是农村地区。
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
《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由动物防疫机构或委托的宠物诊疗机构对群众饲养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发放免疫证明。
犬只登记由公安部门对重点管理区的犬只进行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农村地区属于一般管理区,只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无需登记办证。
三、收容留检制度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确定捕捉流浪犬只的机构,捕捉并收容留检流浪犬只;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部门收容的犬只,统一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处理;第十三条规定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收容的犬只,7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养犬人、逾期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四、处罚规定
《办法》设定了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不免疫、不登记办证、重点管理区遛犬不牵绳、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不戴嘴套等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执法部门主要是公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其中违反《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