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6年1月1日,《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施行,公安部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渝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8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赋予居住证持证人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二、《办法》主要内容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具体明确了我市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等内容。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居住证申领主体及提交的材料
1、申领主体: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2、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居住证换领补领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
3、参加社会保险;
4、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5、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7、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8、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服务;
9、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10、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
1、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
2、参加本市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3、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4、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6、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
7、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8、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9、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八)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落户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三、关于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即暂住登记,公民申报暂住登记,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由社区(驻村)民警审验证明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向申报人免费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四、关于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关于办理机构
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六、关于办理程序
申领人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向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提交申办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验并核发居住证。
申请材料齐全的,民警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
申请材料不全的,民警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要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