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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政策解读

日期: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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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拟定的依据。一是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已于2024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其部分项目需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项目;新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整和新增了部分标准,需要在登记中增加登记项目和查验标准;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三是《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四是2019年以重庆市公安局名义制定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已于2024年7月23日到期。

二、《送审稿》调整和新增的主要标准有哪些。一是增加锂离子蓄电池审查项目;二是调整脚踏骑行功能审查项目,即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装置,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设置脚踏骑行功能装置,也可不设置脚踏骑行功能装置;三是调整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审查项目,即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四是增加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电动自行车的审查项目,且该类车辆应当具有北斗模块。

三、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35号)对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的过渡期(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已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不再发放临时信息牌。

四、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新增审查项目。一是审查锂离子蓄电池编码;二是审查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电动自行车使用性质。

五、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的项目变化。《送审稿》新增了两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一是更换车辆电池的;二是更换电动机的。

六、便利电动自行车办理转让登记。鉴于居民流动性大的特点,《送审稿》对申请办理转让登记的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由以前的向登记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为向登记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方便群众办理转让登记。

七、电动自行注销登记政策。由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没有国家和地方强制性的报废标准和回收政策,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时面临诸多困难,因此,《送审稿》新增了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规定,即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的、电动自行车灭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等情形都可办理注销登记。

八、电动自行车牌证政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只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不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九、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实施一系便民措施服务群众:一是继续实施牌证工本费免费政策,即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二是继续实施鼓励购买保险政策,不强制车辆所有人购买保险;三是继续拓展社会行业协助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便民服务站点,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四是继续推行上门服务便利政策。对于美团等社会行业和大学等电动自行车拥有量比较大的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推行上门服务便利措施,方便社会行业和大学师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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