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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日期:2022-12-15

1、问: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

答:《裁量基准》第十一条中增设了免予处罚的规定,针对未携带驾驶证、未携带行驶证、未粘贴交强险标志、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等4类情形,在驾驶人能够出示有关电子化证件、标志的情况下,不再实施处罚。


2、问: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处罚?

答:《裁量基准》第十二条规定了18种予以警告的违法行为,例如:将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违反警告标志或者标线、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轻微行为,等等。此外,《裁量基准》第三十一条规定了4种超速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的情形,例如:针对一般车辆(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行为,予以警告;针对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予以警告。


3、问:《裁量基准》对超速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相较于以往的裁量基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在区分车型、道路类型、超速比例设置不同的处罚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道路限速数值这一情节,以更好地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例如:对于一般车辆(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超速达到50%的行为,新的裁量基准不再直接统一罚款1000元,而是区分道路限速值设置不同的罚款,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罚款300元,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罚款600元,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罚款1000元。此外,针对100%以上的严重的超速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车型、道路限速值设置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问:《裁量基准》中所述的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如何理解?

答: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包含了中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包含了中型载货汽车和重型载货汽车。按照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的规定,其定义如下:中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大型载客汽车是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是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重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5、问:《裁量基准》中所述的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死亡事故,如何理解?

    答:新裁量基准中所述的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死亡事故,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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