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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政策问答

日期:2023-01-17



1、问:军人是否需要注销户口?

答:依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需注销户籍。

2、问:家庭成员之间可以投靠迁移户口吗?

本市户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在共同居住生活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户,但未成年人不得投靠直接抚养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3、问:哪些户口迁移可以实现跨省通办?

答:重庆与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拉萨市之间所有户口迁移均已实行“跨省通办”。重庆与上述地区外的其他省市之间涉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五个事项已实行“跨省通办”。

4、问:异地申办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答: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凭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驾驶证、护照、社保卡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本人公民身份号码和彩色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领取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市内户籍已全面开通;四川、贵州户籍在我市居住人员正在试点运行;其他省市户籍在我市居住人员暂未开通。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未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本人实际居住或者就学的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或者与其他监护人关系的,需提交本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办证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将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证件审核签发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证件签发未通过的,需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对提供虚假证件、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5、问:居住证的签注问题?

答: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特别需要注意:居住证必须每年办理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则从逾期之日起至补办签注手续之日的不计算居住时间,将会影响居住年限的计算。

6、问:怎样在互联网上申报户政事项?

答:可以选择重庆市公安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警快办”(关注“警快办”微信服务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下载安装“渝快办”APP)按照申报软件中要求的申报条件和材料申报户口登记、居住登记,查询居民身份证办理进度和全市户籍人口中的同名人数等相关户口事项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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