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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的补充规定)》政策问答

日期:2023-03-29

1、问:申请办理哪些户口情形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答:向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时,应当提交办理户口的证明或证件但因不便或无法提交等原因,经公安机关告知有关要求,申请人可对相应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公安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或证件有:迁出地已办理的迁入落户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已办理的户口迁出准予迁入证明、迁出未落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应提交原迁出户口迁移证、变更户口兵役状况的服兵役证明和核发居住证需要的居住地住址证明。


2、问:高校毕业生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答:高校毕业生毕业落户时,不再提供就业报到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书、毕业证书等手续办理落户,在就业地落户地,还应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聘用)合同等就业手续。


3、问:就业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哪里申报落户?

答:符合人才引进、务工经商等条件申请落户,其就业地与居住地在主城区或同一区县范围内但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原则上以在居住地派出所落户为主。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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