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办法》对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密的情形是怎样规定的?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第十条规定了可能发生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等情况的6类区域和场所禁止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十一条规定了除《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区域和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十二条规定公共区域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第十五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了专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违反《办法》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理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使用、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第三章规定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密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2、问: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整合是怎样规定的?
答:《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要进行整合,“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整合。
3、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至少留存30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3部分 数据库技术要求》(GA/T 1400.3-2017)规定,自动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象的存储时间不少于6个月,视频分析规则对象存储时间不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