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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实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 自行车禁行措施的政策问答

日期:2023-04-11

1、问:电动两轮车都是电动自行车吗?

答:不是。电动两轮车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其中,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其上道路通行时应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和取得相应准驾资质的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其上道路通行时应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

2、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办理登记上牌?

答:合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受过渡期限制,购买后均可正常办理。依据《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是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三是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四是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

3、问:什么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答:《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技术参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具备脚踏骑行能力、电驱动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瓦等技术参数。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义或技术参数的,均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4、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办理登记上牌吗?

答:不可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获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若群众发现有厂商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若因生产、销售厂商虚假宣传引导购买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问:为什么之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办理临时信息牌?

答: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2号)和《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等相关规定,为了引导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更换合标电动自行车,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2019年启动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集中办理工作,凡是在规定时限内向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领取了临时信息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其在过渡期内临时上路通行。为确保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消化存量、控住增量,此次延长过渡期期间,我市不再新增办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之前已由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信息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临时信息牌丢失、损毁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向车辆备案登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6、问:过渡期内哪些电动自行车可以上路通行?

答:已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信息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上路通行。过渡期内,凡是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等规予以处罚。

7、问: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否仍可上路通行?

答:不可以。截至20251014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否领取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均不得上路通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后可以依法上路通行。违规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延期实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行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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