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渝公规〔2019〕3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培训单位管理,市公安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保安培训工作,应当依照本规范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按照国务院、市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申请人符合告知承诺许可条件且自愿作出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
(一)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的许可;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二)区县(含自治县,下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对保安培训单位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具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满足训练要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招收住宿学员的,食宿场所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向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的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内部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是指保安培训单位章程、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产权证明、有效协议或借用合同等;
(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书和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等文件。
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受理单位应当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能够核查的,可不提供。
第六条 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收到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后,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民警对上述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保安培训单位拟变更原行政许可的,应向原受理申请的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行政许可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对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变更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变更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全部变更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公安机关。
第十条 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上报的变更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开具《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发证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原保安培训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建档管理:
(一)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资料的建档管理;
(二)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保安培训单位许可资料的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11日发布的《重庆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执行本规范。
附件:1.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5.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核查记录表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9.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渝公( )保不受字〔20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 提出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附件2
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编号:〔20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需要补充(补正)以下材料:
(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请你(单位)将上述材料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3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渝公( )保受字〔20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承诺在 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办结,请于 年 月 日前凭本通知书到 领取许可结果及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4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编号:〔20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的相关材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收到申请材料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5
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核查记录表
被核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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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查单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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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及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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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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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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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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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记录 | ||||
核查人: 申请人(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核查意见 | ||||
治安管理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局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及主要内容中应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和保安培训范围。2.核查情况记录应由不少于两名民警进行并如实填写。 |
附件6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公保许字〔20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 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之规定,现决定准予许可。
许可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向原受理许可申请单位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有效期。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执一份)
附件7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公保不许字〔20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 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因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执一份)
附件8
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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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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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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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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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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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区 县 公 安 机 关 审 核 意 见 |
治安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
治安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2.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签字)。
附件9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公保变字〔20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变更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
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将 变更为 。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执一份)
附件10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公保不变字〔20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变更 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因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不予变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