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渝公规〔2021〕4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督察总队、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扶养、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现将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一)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
(二)离婚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一)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不予分户;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
(四)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