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渝公规〔2020〕1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市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后的工作实际及前期区县公安机关反馈的意见建议,对2016年7月27日印发执行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规范行使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网络安全管理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适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规定的,依据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

三、单位和个人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过程中,实施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四、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部分  裁量基准

 

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3.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6.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7.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3.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6.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7.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三、设置恶意程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恶意程序通常是指带有攻击意图所编写的一段程序,包括陷门、逻辑炸弹、特洛伊木马、蠕虫、病毒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设置恶意程序危害网络运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设置恶意程序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3.设置恶意程序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设置恶意程序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设置恶意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6.设置恶意程序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7.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可能危害网络安全的上述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3.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6.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7.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五、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导致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为二十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3.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且该用户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致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证据灭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七、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导致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导致发生网络安全案(事)件的;

3.违规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导致发生网络安全案(事)件的;

4.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九、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十、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标准】

(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规定标准一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项规定处罚。

 十一、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十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导致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下的;

2.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百条以下的;

3.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第一目、第二目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千条以下的;

4.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目至第三目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2.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3.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第一目、第二目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4.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目至第三目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标准】

(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二)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三)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项规定处罚。

十四、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十五、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导致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拒不改正的;

2.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50个以上的;

3.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500个以上的;

4. 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二目、第三目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 致使向5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6. 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500个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5000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7. 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以上的;

8. 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十六、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十七、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十八、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裁量标准】

(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消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等处置措施时,故意推诿、拖延,未及时有效开展处置的;

3.有侮辱、欺骗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或锁闭场所、机房,隐匿、销毁相关物品、数据信息等行为的;

4.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或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5.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裁量标准】

(一)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未实际销售的,处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有实际销售记录的,处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二十、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标准】

(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1.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50个以上的;

2.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500个以上的;

3. 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目、第二目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4. 致使向5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5. 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500个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5000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6. 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以上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曾被责令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一、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二十二、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二十三、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十四、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二十五、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二十六、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二十七、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二十八、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1. 主动提供身份证件给上网消费者逃避实名登记的;

 2. 一次被查获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以上不足5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3. 曾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4.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 违法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调取相关证据的;

 6. 同时存在第三十二条任意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1. 主动提供身份证件给3名以上上网消费者逃避实名登记的;

 2. 一次被查获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以上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3. 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4.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 违法行为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曾被责令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九、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曾因违反该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一年内因违反该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2. 擅自对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及其运行的数据进行删除、增加、修改的;

3.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曾被责令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十、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1.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50个以上的;

2.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500个以上的;

3. 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目、第二目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4. 致使向5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5. 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500个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5000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6. 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以上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裁量标准】

(一)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导致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1.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2.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二、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裁量标准】

(一)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

1. 自网络联通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履行备案职责的;

2.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开展备案的通知后,在限期内仍不备案的;

3.在网站上张贴虚假备案证明的;

4.因不履行备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未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以及变更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数量超过10家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部分  附则

 

一、本裁量基准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足、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初次”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是,曾实施违法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不属于“初次”。

停机整顿期限以“月”计算。

本裁量基准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三、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本裁量基准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