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
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的通知
渝公规〔2019〕6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政治部、治安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工作,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公安部严密户口登记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录用、调任(动)、转任、聘任(用)户口迁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
二、落户地点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坚持自愿原则,可选择以下落户地点:
(一)合法稳定住所;
(二)接收单位集体户;
(三)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人才集体户,在市级机关或主城区工作的可选择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
三、申报材料
申请落户需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出示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户口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人员居民身份证;
(四)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需提供住房权属证或住房权属证复印件和按揭抵押合同。系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系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租房合同及住房权属人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五)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只能随直接抚养人迁移。
四、办理程序
(一)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户口迁移统一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
(二)本市内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予户口登记原因或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三)从市外迁入本市的,经派出所审批后,由区县(自治县)局审核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凭此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的《户口迁移证》,按规定办理落户。
五、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工作单位所在的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内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房或者本人租赁的合法所有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二)本通知所称“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婚姻关系。
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裁定)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证件。
证明婚姻关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裁定)书等能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明、证件。
(三)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落户,可按照本市人才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