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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0-029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重庆市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日期:2020-07-31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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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依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公治安〔2019〕158号),结合我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户籍管理领域是国务院明确的首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点领域之一,开展我市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公安机关运用标准化手段,立足基层一线联系服务群众实际,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具体举措,对深化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提升户籍管理服务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意义。编制、公开《××区(县)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应遵循“事项全面科学、标准规范适用、流程简明可行、时限及时有效、方式便捷实用”的工作原则,推进我市户籍登记管理规范化,提升公安机关基层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有更丰富、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及派出所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包括: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和依法承担户籍登记管理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重庆市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参照公安部《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8个方面(一级事项)、18项公开事项(二级事项)的基本框架,结合我市户籍管理领域工作实际,遵循编制工作原则,由治安总队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编制形成,共涵盖16个方面(一级事项)、92项公开事项(二级事项)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并送法制总队、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市政府将其标准指引和标准目录编制、公开情况纳入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业务部门、改革部门、执法规范化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做好本级标准目录的编制、公开、指导、考核监督工作。

(二)及时编制公开。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本指引印发之日起5日内在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发布,并在公开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链接地址推送至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区县公安局、公安派出所要根据《重庆市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结合区县公开事项、权责分配和本地实际,立足方便群众、规范操作和实用实效,积极探索创新,编制《××区(县)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报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备案,并根据具体事项需要、社会公众需求,优化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和健全工作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让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要跟进指导区县公安局标准目录编制、公开工作,并及时汇总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每半年对下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公开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相关情况由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相关公开事项有政策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和规定渠道的公开工作。

(四)按时报送情况。各区县公安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情况。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2020年8月10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10月10日前汇总报送各区县公安局的标准目录。各单位在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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