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境规〔2025〕1号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城区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
《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2025年第8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权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权基准所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出入境管理中高频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行政尺度和标准。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公境〔2017〕2130号)和《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的规定施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确保裁量结果与行为后果相适用。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时,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以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为标准,避免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四条 本裁量权基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修订及实际情况变化相应动态调整。
第五条 本裁量权基准未作细化量化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由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