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
规范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渝公规〔2018〕15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渝公发〔2016〕190号)要求,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14〕71号)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工作。
重庆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