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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3-008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许可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公示(2023年12月8日至12月18日)

日期:2023-12-08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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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许可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优化完善安全管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及规章体系,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拟定了《许可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下步,《指引》经征询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作修改后,将制定为规范性文件。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从2023年12月8日至12月18日。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以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反映。反映形式为信函的,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提供具体线索、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63961579。通讯地址:渝北区黄龙路555号重庆市公安局南楼408室。

附件:许可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许可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指导参与单位履行安全责任

第一节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经纪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二节 场所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三节 票务代理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四节 保安服务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节 搭建安装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六节 安全评估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参与人接受安全管理

第四章 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标准

第五章 安全许可

第六章 安全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许可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许可类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需依法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举办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许可类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负责的原则,贯彻“安全、顺畅、无感、专业、和谐”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监督指导参与单位履行安全责任

第四条活动参与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经纪单位、场所管理单位、票务代理单位、保安服务单位、搭建安装单位、安全评估单位。

第一节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经纪单位

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主办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为活动投资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具备承办活动的资质、资格,为举办活动进行代理服务或居间经纪的单位。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可以为同一个单位。

第六条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应签订安全协议,2个或2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签订联合承办的安全协议。

主办单位应监督承办单位落实安全协议。

第七条承办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其承办的活动的安全负责,应加强对活动的安全检查,加强对设施设备和活动流程的安全监管,保障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根据活动内容、主题和场所大小,合理设置最大人员容量。严格按照容量控制单场人数,保障活动过程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对活动制定规范的医疗急救措施,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聘请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援服务,对活动参加人突发疾病或轻微外伤者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协调移动通讯营运商采取增设基站、派出通讯保障车等措施,保障现场移动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时长、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经纪单位、场所管理单位、票务代理单位、保安服务单位、搭建安装单位、安全评估单位等基本情况,体育比赛活动和文艺演出活动还应载明比赛队伍、主要演员的行程和住地等情况;

(二)活动场所平面图,场地占用、座位、展位、通道、出入口、临时搭建设施的位置、大小、数量应标明详实数据;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预计参加人数。体育比赛活动和文艺演出活动还应载明固定座位使用、临时座位搭建等观众席设置情况,涉及观众席使用的荧光棒、彩条、烟雾的材质、性状、大小、覆盖范围等非明火光影效果设置情况;

(四)安全保卫工作现场指挥体系的架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经纪单位、场所管理单位、票务代理单位、保安服务单位、搭建安装单位、安全评估单位等活动涉及各方的安保职责任务,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识别标志、任务分配和教育培训等情况;

(五)治安缓冲区、防涨区域的设置、数据和标志标识;

(六)人车流线设置,车辆停放方案,交通疏导方案;

(七)拟发售门票数,票务公司、主办方以及其他方控票份额和数量等门票管理方案;工作证件种类、数量、证件样本、LOGO图标、通行权限、防伪技术等证件管理方案;

(八)安检设施设备、入场引导指示、禁限带物品提示、物品寄存点位置等票证查验和安检工作方案。体育比赛活动和文艺演出活动还应载明观众出入口、比赛队伍或演艺人员出入口的票证查验和安检工作方案;

(九)围绕活动的政治敏感因素、网络舆情等社会面关注程度、歌迷球迷对立排斥激烈程度、票务销售情况、场地开阔程度和现场管理情况、活动时间安排、季节气候变化等易使活动发生危险的因素,作出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十)针对火灾火情、安全事故、天气突变、人群挤压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紧急疏散方案和演练情况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可能的突发事件预测和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抢险救援组织设计和救援方案,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一)梯次退票方案和收费标准;

(十二)医疗救护、通信保障的具体措施或实施方案;

(十三)公安机关要求依法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活动对于对城市交通将产生较大影响的,承办单位应进行交通组织专项设计,内容包括:

(一)行人及各类车辆交通组织设计;

(二)公交线路及临时站点交通组织设计;

(三)停车场地交通组织设计;

(四)标识标牌等配套交通设施设计;

(五)步行条件规划设计。

第十三条经纪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具备法定资质、资格,为活动从事签约、推广、代理、签订劳动合同、制定活动流程和活动内容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经纪单位可以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为同一个单位。

第十四条经纪单位应承担活动内容管理责任,保证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文明的要求,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民俗习惯和宗教政策等,不得引起社会不良反应,不得引发涉政敏感事件或事端,不得对民族、社会和国家的荣誉造成损害,避免对观众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体育比赛活动和文艺演出活动的经纪单位应将活动中观众参与性、互动性强的内容报告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调整参与性和互动性,保障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经纪单位应正面引导为活动声援造势的人员群体,做好对球迷、歌迷群体、粉丝团、后援会的管理监督。对扬言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激进球迷、歌迷等拥趸,应督促比赛队伍、参赛选手、文艺团队、歌手演员主动发声,积极引导,有效安抚。

第十七条文艺演出活动中,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经纪单位应做好演出现场管理,维护演出现场秩序,引导人员文明理性参加活动。避免设置场外应援、礼物应援、打榜投票等集会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活动或应援消费。

第二节场所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场所管理单位,是指依法登记,通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消防、交通、用电、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的,为活动提供场地、场馆并从事有关管理工作的单位。

依法登记,是指场所应取得城乡建委核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取得该证后,若场所进行过改建、翻修,改建、翻修后应取得《房屋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报告》。

场所管理单位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举办区域、观众席、停车场、售检票区、消防安全设施、环卫设施等区域和设施,以及与场地、场馆相关联的公共休闲、购物、饮食、卫生间等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场所管理单位应保障活动场所在活动期间周界封闭,实现物理隔离。

第二十条体育比赛活动和文艺演出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设置的观众席座椅应安全、舒适,保障一人一座。停车场、卫生间、治安缓冲区、观众等候区等服务设施的容量应根据单场观众人数进行配置。

第二十一条场所管理单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设备等重点要害部位应正常运行并有专人值,面向公众开放的电子显示屏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场所管理单位应保障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活动现场,无盲区死角,运转正常,调用灵活,图像清晰,有实时传输功能。图像、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不低于30天。

第二十三条场所管理单位应保障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符合国家标准并运转正常。供电系统、照明系统应为现场安检工作提供电力保障和充足照明。供电系统应具备双电源供电,配备双路供电线路或其它应急设备,备用电源能保障活动正常进行,灯光照明、应急照明设备和灯光疏散指示良好运行。

第二十四条场所管理单位应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栓、烟感、自动喷淋、消防通道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是指场馆应取得消防救援机构或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取得该意见书后,若场馆进行过改建、翻修,改建、翻修后应取得消防救援机构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有关规定每年应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出具《重庆市消防设施质量年度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场所管理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装明显的标识、标牌,标明人员行进方向、疏散方向和通行前端区域,应排除地面湿滑、高低错落、障碍物等危险源,设有防止冲撞、羁绊、碰撞、意外移动等防护措施,场地内明线应有过桥覆盖,防止人员滑倒、摔倒、扭伤、磕碰、挤压等伤亡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场所管理单位应对桥梁、涵洞、水域、冰面、楼梯、坡道、急转弯、狭窄过道以及其他易发生拥堵或意外的区域进行明确标识。

第二十七条场所管理单位应合理设置假山、雕塑、广告牌、大型绿植、悬挂物、拱门等设施,避免阻碍人群通道视线。

第二十八条场所管理单位应保障场所内空气质量符合GB3095要求,室内场馆应配备正常运行的新风系统。

第二十九条场所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停电、火灾、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熟悉活动配备的医疗救护站、消防救援车、通讯保障车位置。

第三十条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地带、江河滩涂、山林草原等公共区域,不得举办许可类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节票务代理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票务代理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具备法定资质、资格,为售卖或发放门票的活动从事门票制作、票务交易、咨询服务、门票查验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票务代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为观众提供现场服务。服务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岗位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应着装统一、仪表仪容整洁,或佩戴能够明显辨识的工牌或工卡;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各类应急处置、投诉处理程序,对需要帮助的观众,应及时主动地给予帮助。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文艺演出使用电子门票。票务代理单位应执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配备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道闸机、验证机等设备,保障购票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人脸识别认证后入场,非门票绑定的身份信息不能入场。

上款规定中,未录入人脸识别信息的婴幼儿、未成年人等不具备人脸识别认证条件的,可凭有效户籍证明入场。

第三十四条票务代理单位不得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出具纸质门票,不得放行使用纸质门票的观众入场。

第三十五条票务代理单位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将采集的数据实时传输,包括但不限于门票发售情况、购票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付款方式、登陆账号等。

第三十六条票务代理单位应加强购票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三十七条票务代理单位应督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制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方案和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第三十八条票务代理单位应督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保障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对其余15%的门票,应督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信息绑定。

第三十九条票务代理单位应督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保障门票公开、合法销售,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一)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低于公安机关核准观众数量的85%的;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售票的;

(三)在售票期间捂票囤票的;

(四)违反梯次退票方案的;

(五)不按实名制售票的。

第四十条票务代理单位应配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对活动涉及的安全管理、交通规划、禁限带物品、购票、退票规则等内容,向社会面广泛推送并向持票人定向推送提示信息。

第四十一条票务代理单位应实时统计进场人员数量,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立即停止验票并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节保安服务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服务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具备法定资质、资格,为活动提供保安人员,从事巡逻、守护、安全检查和安检设备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十三条保安服务单位应根据安保任务需要,配备充足的保安人员,保障活动现场及周边秩序良好。活动开始前应合理控制入场流量和流向,提供热情主动的咨询服务,关注老弱病残特殊群体的服务需求。活动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安全隐患等突发事件导致活动中止或暂时终断,应第一时间安抚活动参加人,并引导有序离场或耐心等候。活动结束后,应引导活动参加人有序离场,避免发生拥挤踩踏。活动参加人全部离开后,应检查、清理活动现场,发现遗留物品及时上交。

第四十四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合理规划场地人员进出通道,每条通道应有安检设备和保安人员值守,按照“逢人必检,逢包必开”的原则,对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检。

第四十五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督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规范制作工作证件,工作证件应内置加密芯片,通过有明显区别的颜色、外形来明确标识允许的活动范围、时间范围和参与权限。

第四十六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督促活动参与单位严格按照工作需要的范围为工作人员申领和发放工作证件,对领取人逐一登记。对重点区域、重要环节的申领人员,还应提交公安机关进行背景审查或政审。

第四十七条保安服务单位应督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工作人员入口配备具有加密芯片读取功能和人脸识别认证功能的道闸机、验证机等设备,并能将采集的数据实时传输。工作人员持工作证件通过证件闸机时,应进行芯片识别和人脸识别绑定,保障1枚工作证件只匹配1名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节搭建安装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九条搭建安装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具备法定资质、资格,为活动提供灯光、舞美、音响等器材,从事舞台、灯光舞美、音响设备、临时看台等临时设施设备搭建工作的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搭建安装单位应保证搭建过程中电工、高空作业等特殊岗位应持证上岗。舞台音响师、舞台灯光师、舞台机械师、舞台监督等专业岗位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十一条搭建安装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策划方案,包括舞台看台安全方案、安全管理组织设计和责任人负责制度设计,保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专业设备安装施工安全。

第五十二条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音控台等临时设施搭建的位置、大小、数量应当符合承办单位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所载明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的人身保护,设备、系统的安全技术规定、管理规范及操作流程应符文化部行业标准WHT42-2011GB/T36731-2018的要求。

第六节安全评估单位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四条安全评估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具备法定资质、资格,对活动临时搭建施工工作依法独立从事现场施工监理、专项安全评估、现场技术指导、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安全评估单位应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评价全过程管理”的规定,对搭建施工过程实施全程监理。

第五十六条安全评估单位应识别临时搭建设施的装置、装备、设备可能倾倒、倒塌的危险源,明确防护措施,防止舞台、看台坍塌、倒塌和塌陷等事件发生。

第五十七条安全评估单位应在演出前对临时搭建设施出具安全评估报告,报告应有“符合/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的评估结论。

临时搭建设施使用期超过30天时,安全评估单位应通过再次验收并重新计算日期。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参与人接受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活动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参与单位从事活动经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观看、参加活动的人员,在活动现场为活动应援造势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参与人在活动期间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活动场所,军警人员、消防救护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正在执行勤务的特殊情形除外。

(一)危害政治安全物品类。包括:任何形式的旗帜、横幅、标语;任何形式的带有国家、政党、政治派别、意识形态流派、文化煽动、文化异化内容的,具有影射意义或符号化性质的标志、标识、服装、器具及宣传品。

(二)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类。包括:可能干扰信号的强磁化物;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容易引起公众恐慌情绪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三)枪支子弹类。包括:军用枪、公务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四)爆炸物品类。包括: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五)管制器具类。包括: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等管制刀具;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管制器具。

(六)易燃易爆类。包括: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七)毒害物品类。包括: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八)腐蚀性物品类。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九)放射性物品类。包括: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

(十)感染性物品类。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十一)杀伤性器具类。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纸刀、手术刀、刨刀、铣刀等锐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钝器,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射钉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工具农具,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消防灭火枪,飞镖、弹弓,防身喷剂等具有杀伤性的器具。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六十条参与人在活动期间不宜携带下列物品进入活动场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保安服务公司应依据活动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一)瓶装液体、长棍伞、激光笔、火柴、打火机等容易危害活动安全的物品;

(二)酒类或含酒精饮料、冷焰火、闪光灯、高分贝发音器材、扩音器材等容易影响活动秩序的物品;

(三)长度超过50厘米的发光设备;

(四)不适宜在座位摆放的大型箱包;

(五)活动物,持有工作证明的导盲犬除外;

(六)容积超过100毫升的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

(七)容积超过100毫升的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带入活动场所的物品。

第六十一条文艺演出活动中,演出团队的现场行为应符合本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体育比赛活动和文艺演出活动中,观众应按照本指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名购票,一人一票。

第六十三条参与人及其携带的物品在进入活动场所前应按照本指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参与人不得进入活动场所。

第六十四条参与人未经许可不得举行集会、游行。

第四章 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标准

第六十五条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由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固定座席、临时坐席以及活动使用的其他区域由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

第六十六条活动场所应实施全闭合管理,设置围挡周界封闭。体育比赛活动、文艺演出活动中,围挡宜安装不低于1.8米并有防翻越设置的围墙、栅栏等物理硬质隔离设施,隔离设施支撑面应背向观众流动面。

第六十七条活动场所有效座位数20000个以下的,每场次发售门票和工作证件之和不超过座位总数的90%;有效座位数20000个以上的,每场次发售门票和工作证件之和不超过座位总数的85%

有效座位数,是指总座位数扣除公共区域占用座位、现场各类设施设备占用座位、存在视线阻挡不可售票座位、监管执勤占用座位等座位数后的数量。

第六十八条活动场所固定坐席单个看区座位数200个以上的,宜设置治安缓冲区。单个看区固定座位数在2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宜设置“一”字形治安缓冲区;单个看区固定座位数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宜设置“门”字形治安缓冲区;单个看区固定座位数1000个以上的,宜设置“”字形治安缓冲区。

上款所称的“一”字形、“门”字形、“”字形治安缓冲区,是指固定座席留空形状,留空的固定座席不售票不坐人。

第六十九条活动场所搭建临时坐席方阵的,方阵左右区域为主通道、方阵之间为次通道、后侧为治安缓冲区。总人数在15000人以下的,主通道不低于6米,次通道不低于3米,治安缓冲区面积不少于总面积四分之一。高于15000人的,按比例增加通道宽度。

上款规定中,缓冲区宽度不低于7米。人均面积不低于0.75平方米。

第七十条活动场所搭建临时坐席方阵的,每个坐席方阵不超过20排,每排座位不超过26个。每排座位间通道间距大于0.9米的,每排座位可设最高50个。

第七十一条舞台高度不足1.5米时,第一排观众座椅与舞台之间不低于10米;以1.5米为基数,舞台在1.5米以上时,第一排观众座椅与舞台之间的距离相应增加舞台所增加高度的10倍。

T形舞台两侧与观众的距离不低于2米。

舞台后侧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宜不低于2米。

第七十二条在观众区搭建灯光棚、摄像台、音响台等设施的,周边与观众距离不低于3米。

第七十三条在无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的,按照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以不低于每人1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人数。

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为活动场所总面积减去现场各类设施设备占用面积和安全距离面积,安全距离面积参考本指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计算。

第七十四条活动场所出入口在平坡地面的,5000人以下出入口宽度不低于0.43m/百人;5000人至10000人出入口宽度不低于0.37m/百人;10000人以上出入口宽度不低于0.32m/百人。

活动场所出入口在阶梯、楼梯地面的,5000人以下出入口宽度不低于0.5m/百人;5000人至10000人出入口宽度不低于0.43m/百人;10000人以上出入口宽度不低于0.37m/百人。

第七十五条展览展销活动场所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米的,可在通道两侧设置展位;小于10米大于3.5米的,只能在通道一侧设置展位;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设置展位。热点展位应当适当增加通道宽度,赠品等发放点应设置于空旷区域。

第七十六条每个观众区域疏散通道不低于2个,万人以上的不低于4个。疏散通道总宽度不低于0.6/百人,不得有门槛、台阶。

第七十七条安全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不得采用卷帘门、旋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第七十八条临时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和消防设施。摄像摄影设备不得设置在通道上和遮挡观众观看舞台视线。

第七十九条人行通道、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门、安全出入口、防火卷帘门、缓冲区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八十条验票口、安检口应设置固定或临时的缓进通道护栏。

第八十一条活动场所间距50米内不得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和厂房。

第五章 安全许可

第八十二条活动申请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活动地跨区县的,由主要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

第八十三条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活动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内容包括:

(一)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经纪单位、场所管理单位、票务代理单位、保安服务单位、搭建安装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质、资格、安全责任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三)对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经纪单位、场所管理单位、票务代理单位、保安服务单位、搭建安装单位、安全评估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四)依据本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承办单位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和交通组织专项设计进行审核。

(五)依据本指引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和检查。

第八十四条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活动申请后,应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提出评估意见和应对措施。内容包括:

(一)人员及管理因素。参加活动的群体性质、年龄比例、心理特性、文化程度等;参加活动的重要个体情况;活动主办方、承办者、各主要服务提供商的背景与举办此类大型活动的经验;活动组织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二)社会面因素。针对活动的社会舆论、网络舆情、行业风评、民众风向;影响活动安全的涉政、涉稳、涉恐、涉暴、涉个人极端等煽动性、串联性、指向性、行动性情报信息。

(三)设备设施及物品因素。活动主要道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情况;临时应急或动力电源增容保障情况;场地安全保障设施服务能力与运行状态;活动所涉及的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情况。

(四)环境场地因素。活动期间气象自然条件;场地开放程度、避难与紧急疏散能力;周边建筑、商业密度、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仓库和河流湖泊等状况;周边建筑环境及交通对紧急疏散的影响;场地所处地理位置情况,自然灾害威胁情况。

第八十五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事项三日内完成审核、查验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该活动在本辖区举办的初步审查意见,经本机关主要领导审签后,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上款规定中,若活动情况复杂,需要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三日内不能做出初步审查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至五日。

第六章 安全监管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后,应要求承办单位安全责任人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

(一)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活动绝对安全;

(二)严格按照《安全工作方案》,配备安全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三)保证活动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不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六)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七)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八)配备符合活动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九)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民警报告;

(十)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十一)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十三)发现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向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对活动中使用的工作证件、车辆通行证件进行监制,严格管理发放范围和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对申领人员进行背景审查或政审。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运动员、演员、球迷、歌迷等群体安全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观众安全须知、禁限带物品提示和入场规则等。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应根据活动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现场及周边车辆停放政策和道路封闭、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等。

第九十条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应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对活动场所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周界闭合情况,出入口和疏散通道设置情况;

(二)治安缓冲区设置情况;

(三)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监理情况;

(四)消防隐患整改验收情况;

(五)交通组织、停车规划、地图定制导航、网约车电子围栏实施情况;

(六)水电气、视频监控等重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

(七)安检设备和安保力量配置、票证闸机管理、存取物品管理、禁限带物品清单提示告知、入场离场引导标志等人员出入管理情况;

(八)通讯保障情况,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应急管理措施。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全面、准确填写安全检查记录,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符合规定份数。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填写《大型群众活动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或者部分停止举办活动,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十三条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应查验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评估报告,报告应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的评估结论。

上款规定中,若安全评估报告无上述评估结论,公安机关应对已作出的许可决定依法予以变更或撤回,并事前通知承办单位,指导承办单位制定补救措施和备用方案。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在活动举办前,指导活动参与单位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十五条活动现场安保工作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活动地跨区县的,由主要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活动所在地或主要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成立活动安保现场指挥部,执行“一把手”负责制,由本机关主要领导任现场总指挥,负责安保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活动所在地或主要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制定活动安保工作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足够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置危害政治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活动,市公安局派出由有关警种组成的协调联络组现场指导安保工作。市公安局情指中心依据活动风险评估高低情况,报分管及值班局领导,根据需要进行调度指挥。

第九十六条活动安保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充分反映该活动的个性特点,体现安全管理工作针对性。

(二)明确现场指挥部成员,规定指挥层级、各分指挥权限和职责任务。

(三)明确参勤单位的具体职责,确定岗位种类、位置、职责和控制范围,明确问题处置方法,测算各类安保力量数量。

(四)明确勤务梯次到位、指挥部点名、清场、撤勤等重要环节的时间、地点、主责单位、配合单位、工作任务及要求。

(五)制作现场安保工作图、警力联系表和勤务部署图。

第九十七条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机动警力、应急处置警力的数量和备勤位置

(二)根据活动特点,拟定现场应急处置宣传词。

(三)事发现场控制措施,人员、车辆疏散措施。

(四)火灾扑救、抓捕闹事人员、医疗救护、物资抢救、设配抢修等措施。

(五)重点要害部位看护措施,维护人员聚集区域、现场周边地区治安、交通秩序的措施,保障应急人员、车辆顺利进入现场的措施。

(六)调查取证措施。

(七)新闻宣传和媒体应对措施。

(八)医疗、工程、电力、供水、新闻宣传等部门同时响应、协作支援的措施;

第九十八条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对以下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一)对照承办单位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管理单位等单位组成的安全保卫工作现场指挥体系是否在岗在位,认真履职。

(二)安检设备和安保力量配置、票证闸机、存取物品设备是否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进行布设,门票、证件通行数据是否实时有效,现场人数是否有效控制在核定容量之内。

(三)保安员是否持证上岗,着装整齐,规范执勤;入场安检是否实行“逢人必检、逢包必开”。

(四)水、电、气、通信、灯光照明、广播设备等重要设施设备以及面向公众开放的电子显示屏是否安排专人值守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五)图像监控系统是否运转正常,调用灵活,图像清晰,值守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六)出入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无障碍物堵塞。桥梁、涵洞、水域、冰面、楼梯、坡道、急转弯、狭窄过道以及其他易发生拥堵或意外的危险区域的看护疏导力量是否到位,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七)停车场地饱和情况,人车硬质隔离、引导标志标识等设施设备落实情况。

(八)易发生人员聚集滞留、拥堵部位(如现场售票处、餐饮售卖点、纪念品销售点、场地内通道、验票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宣传疏导和秩序维护力量是否到位,疏导措施是否有效。

(九)医疗救护、消防救援、通讯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第九十九条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活动参与人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应立即予以制止。

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集会、游行,公安机关应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条本指引未作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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