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4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对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适当收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许可管理工作,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按规定在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时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原《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收费项目同时废止。
二、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执收单位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入按20:80比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
五、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在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收入的当日,按上述分成比例,将收入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其中,属于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金库”;属于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按收入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写“省级”、“市级”或“县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地方同级金库。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