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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3-0076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3-11-09 [ 体裁分类 ]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97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鉴于新版在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200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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