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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8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1-07-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日期:2024-11-19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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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1〕60 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保安员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的函》(公装财〔2009〕948 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 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 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保安员考试的顺利实施,同意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级公安机关)在本区域范  围内组织实施保安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保安员资 格考试费。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保安员证书,不得另外收取证 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另行核定。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并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

四、省、市级公安机关保安员考试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  级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收缴办法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  行。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收入暂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 类 04 款 01 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 目“其他缴入  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 年开始列 103040122 目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新增)。各级公安机关组织保安员考  试的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五、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 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 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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