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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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2019〕551号 | |
关于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警总队: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抓紧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接,做好收费系统调整等相关工作,在业务场所公开公示新的收费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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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装备财务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
附件: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移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市场监督、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