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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8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 发布日期 ]
2024-12-0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渝府发〔2021〕9号)

日期:2024-12-03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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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2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

为助推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要,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交通信息卡领取和使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交通信息卡包含机动车交通信息卡和驾驶人交通信息卡。机动车交通信息卡是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采集交通管理和公共安全防控等信息,并提供机动车出行诱导、安全可信支付、便捷通行、共享停车等便民服务的电子媒介。驾驶人交通信息卡是记录驾驶人基本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记分、交通事故、安全学习等信息,并提供相关便民服务的电子媒介。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交通信息卡,并粘贴到机动车前挡风玻璃中上部不影响驾驶视线的部位;无挡风玻璃的,粘贴到机动车前部适当位置。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领取驾驶人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

三、重庆市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未领取交通信息卡或交通信息卡遗失、损坏的,应当凭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领取。

四、本市拖拉机交通信息卡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信息卡的发放、补领、换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五、初次领取重庆市交通信息卡,无需缴纳工本费。因交通信息卡遗失、损坏而补领或者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按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驾驶人违反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使用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粘贴或者未随身携带交通信息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施过渡期管理的低速电动车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渝府发〔2006〕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驾驶人部分)的通告》(渝府发〔2007〕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的通告》(渝府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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