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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3-0035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3-05-17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交巡城快行罚决字 5044002900148284号

渝公交巡城快行罚决字

5044002900148284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勤务三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何某,驾驶证号500106********9414,车牌ADB***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05月13日03时28分,在K64.5至K63.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勤务三大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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