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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3-0036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3-05-22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机场(东派)行罚决字〔2023〕169号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东派)行罚决字〔2023169

违法行为人于某某,,47,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5181009分,于某某欲乘坐CZ6797次航班由重庆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在经过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A航站楼国内出发安检21号通道时,安检工作人员从其左脚脚部查出打火机一个,于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承认属实,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安检工作人员自述材料、于某某询问视音频资料、于某某今日乘机携带的打火机、于某某今日乘机时使用的身份证及登机牌照片、于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于某某罚款五百元,并没收其今日乘机时携带的打火机一个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期限内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期限为2023518日至202362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共壹份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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