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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3-0038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3-05-26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机场(东派)行罚决字〔2023〕175号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东派)行罚决字〔2023175

违法行为人余某某,,56,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5231120分,余某某经过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航站楼国内出发31安检通道乘坐KN5718次航班前往北京大兴,安检工作人员从其随身行李中的钱包里检查出打火机壹个,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安检工作人员自书材料、余某某询问视音频资料、余某某今日乘机携带的打火机壹个、余某某今日乘机时使用的身份证及登机牌照片、余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余某某罚款五百元,并没收其今日乘机时携带的打火机一个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期限内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交纳,期限为2023523日至202367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非法财物清单共壹份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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