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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26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2-18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轨道(勤务五)行罚决字〔2024〕1号

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轨道(勤务五)行罚决字〔2024〕1号

违法行为人 王某某,男,68岁,1955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12月16日12时30分许,鲜某在重庆市轨道交通3号线鱼胡路站上车乘坐3号线列车,在车厢内与王某某因占座问题发生口角纠纷,鲜某用手抓住王某某衣领将其从座位上提起来,后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杯击打鲜某头部,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鲜某的陈述、证人证言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五百元由王某某本人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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