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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26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2-18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轨道(勤务一)行罚决字〔2024〕1号

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轨道(勤务一)行罚决字〔2024〕1号

违法行为人 朱某某,男,19岁,2004年0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1月27日15时50分许,朱某某在重庆轨道交通1号线两路口站站台男厕所隔间内用手机偷拍王某的隐私部位,被王某当场发现,后王某报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朱某某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被罚款人朱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中国交通银行重庆支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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