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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31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3-11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68号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68号

违法行为人 张某某,男,71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3月8日15时54分,旅客张某某欲乘坐******次航班从重庆前往天津,在经过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2航站楼C区安检时被安检工作人员在其随身携带的钥匙串中查出疑似管制刀具一把。经鉴定,该刀具为管制刀具,张某某对上述违法行为承认属实,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安检工作人员证人证言、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张某某携带的刀具的照片、张某某乘机使用的身份证及登机牌复印件、管制刀具认定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二)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五百元,并没收携带的管制刀具壹把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23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 清单共 壹份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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