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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31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3-13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46182号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46182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黔江高速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余某,驾驶证号321083********6816,车牌苏B1***8。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3月10日12时07分,在G65包茂高速(重庆段) 1845公里6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4条1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黔江高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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