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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35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4-01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35710号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35710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涪陵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秦某,驾驶证号500230********4875,车牌渝A2***D。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3月24日15时18分,在G69银百高速(重庆段)1285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涪陵大队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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